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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隐患表格清单-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及台账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隐患内容 责任单位 口 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 质证照,证照在有效期内。 口 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口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口 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口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口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口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记录。 口 对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管理、工伤事故保险缴费、重大 危险源等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口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 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 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 考核。 口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 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口 根据企业的特点,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 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有限空 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规章制度。 口 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 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口 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按照制度执行,避免制度编制、 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 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应宣贯、执行检查到位; 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明确,填写规范等。 口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 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口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口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 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 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口 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 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四新”后的有关从业人 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口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 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口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 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口 各区队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每周至少学习一次,安全活 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口 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接收实习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等从业 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 培训教育 公司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表 1 2 3 4 5 6 口 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 产费用台帐。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 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口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口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度应以正式文件下 发,符合法律法规,针对单位内其他情况制定其他制度。 口 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应有经过单位主要 负责人批准的机构成立正式文件;人员任命文件。 口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健康专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职 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要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培训合格; 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 卫生培训。 口 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申 报。 口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口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口 企业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 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口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职 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 欺骗。 口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 、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口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口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的种类和型号。 口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口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 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口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 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 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口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备 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口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组织专家对本 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口 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建立应急物资使用状况档案。 口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 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口 高危企业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口 实施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领导,必须是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 员和副总工程师。 口 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 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费用投入 职业卫生 劳动防护 9 10 7 8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59.5 KB 时间:2025-10-05 价格:¥2.00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百大行业双体系实施指南-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1 A A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专业性检查 综合性检查 序号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每 月 / 车 间 每 季 度 / 厂 部 每 半 年 / 公 司 每 月 / 车 间 每 季 度 / 厂 部 每 半 年 / 公 司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由 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 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 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 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 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 单位 资质 证照 按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 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 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 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 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 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 √ √ √ √ √ 3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 审与更新。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 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 √ 4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 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 5 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 6 个月以上 √ √ √ √ √ √ 2 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 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 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 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 √ √ √ √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 √ √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 √ √ √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 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 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 √ √ √ √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 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 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 √ √ √ √ √ 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 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 √ 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 √ 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 申请表,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 √ √ √ √ 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 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 √ 6 危险 化学 品重 大危 险源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 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 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 √ √ √ √ 建立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讲义、考试试卷、考核结果等内容。 主要包括:(1)企业负 责人安全培训记录;(2)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记录;(3)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记录;(4) 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记录、员工转岗、复岗培训记录。 √ √ √ √ √ √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 √ √ √ √ √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 √ √ √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 可从事相关工作。 √ √ √ √ √ √ 7 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 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 √ √ √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6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29安全生产规定

29 安全生产规定 总则 (一)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 (二)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 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当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 火灾防护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十七)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十八)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十九)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二十)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二十一)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 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二十三)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 窃盗防范 (二十五)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二十六)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二十七)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二十八)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二十九)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三十)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下锁。 (三十一)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 风灾、水灾、地震之防护 (三十二)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总经理、经理或厂长。 (三十三)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三十四)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十六)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 身体伤害的预防 (三十七)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三十八)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三十九)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四十一)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四十二)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四十五)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四十六)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四十七)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五十一)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五十二)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五十三)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主开关时须预先与关系者联络。 (五十四)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五十五)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 机械工具的处理 (五十六)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点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五十九)机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六十)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六十一)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六十二)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 空袭的防护 (六十四)关于空袭的防护,应严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六十五)本办法所称空袭避难,系指发布紧急警报后,或突然遭受空袭时,人员、车辆、重要文件所应采取的避难行动。 (六十六)实施避离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关闭门户,熄灭炉灶烟火,关闭自来水龙头。 2.应接受服勤人员的指导,不得在街巷之间、防空壕洞前或户外徘徊观望。 3.敌机临空投弹时,应躺伏地上,紧靠墙基,将头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着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张开,以防爆炸及 震动的伤害。 4.守卫及接线员注意警报音响,或携带半导体收音机,收听广播消息。 5.凡参加消防队组织的人员,应依照规定执行勤务。 (六十七)紧急警报发布后,人员行动准则如下: 1.公司的人员,应立刻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进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坚固建筑物底层,实施避难。 2.工厂人员,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应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实施掩蔽。 (六十八)紧急警报发布后,车辆(包括甲、乙种车辆)行动准则如下: 1.在市区内行驶中的车辆,应就近向马路两旁疏开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驶中的车辆,得继续驶往郊外疏散。 2.在市区停放的车辆,应一律禁止行驶。 3.在郊区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就近疏开掩蔽。 (六十九)紧急警报发布后,消防人员应立即出动,驶往指定地点,分别执行下列各项任务: 1.维持秩序。 2.指挥人车避离掩蔽。 3.保护公司安全。 (七十)夜间听到警报,守卫人员立即熄灭一切灯火,严禁露光。 (七十一)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3-05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