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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值班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拆卸设备前必须必须熟悉有关图纸资料,了解有关结构性能,做到合理 正确的拆卸。 2、凡是配合的零、部件,拆卸前应在非配合面上打字头标记,防止在装配 时出现错装乱配现象。 3、零、部件拆卸时,必须使用合适的拆卸工具,严禁乱敲乱打,需要加热 拆散的应保护机件表面,其加热温度不超过 400。C 以防改变零、部件材质的金 相组织。 4、零、部件拆卸后应在安全地方整齐、平稳的摆放在木版或枕木上,不准 与地面接触,以免损伤零件加工表面,小零件最好用木箱、箩筐装放防止丢失。 5、拆卸双列和四列圆锥滚子轴承时,必须按拆解顺序,每套用麻绳、细铁 丝穿起,严防混乱。 6、零件加工面上凝结油垢及锈油的清除,需用煤油浸透、刮刀清除、棉布 擦净,也可以用加热到 120。C 的机械油烫掉,再用煤油清洗。用加热机械油的 方法处理轴承时,加热温度一般不超过 100。C,尼龙轴承不超过 80。C。 7、配合加工面上的锈斑,用细砂布蘸机械油打磨。精密件加工面应用毡子 蘸金刚砂膏混机械油打磨,禁止用其他不妥的方法处理锈蚀部位。 8、减速机齿轮箱封闭机械内壁必须擦洗干净,其底部不得存有积尘污油, 耐油漆如有脱落要进行补刷。 9、清洗工作的加工配合面应及时装配或清洁纸临时贴好。整台设备清洗完 毕,要把外露的敞开处盖好,以保证装配质量。 10、所有配合与精密加工面均不得用锤击、锉刀锉,认真保护精度,装配的 垂直、水平、重合、定位必须认真达到,防止由于操作失误造成返工或其它不该 发生的问题。 11、打击横卧的长轴时,必须站在合适的地点,清除周围的一切障碍物,重 击前,应先轻试锤击落点,不得连续猛打。 12、打击垂立过长轴时,必须站在平稳的安全宽垫台上进行。 13、两人或两人以上装修一台设备时,必须一人为主,统一思想,互相联系。 14、装配时加工面上应先涂一层薄干油或稀油。再用适当工具如铜棒、木棒 等进行装配,不准用锤头直接敲打精加工面。 15、装配箱体时应先装定位销再紧固镙栓,稳销的对位只许调整不许敲打。 装配过程中绝不可将工具、螺丝等遗忘在箱体内,防止造成事故。 16、装配重要减速机等密封机械,必须经主装人或检查员、技术员在场复检 后才可封盖。 17、凡用干油润滑的滑动及滚动轴承,装配前均须填足干油,包括油沟、油 槽、空刀等处在内,决不可遗漏。 18、所有滑动与滚动轴承的轴承座,均不得随意加减垫片,确需要变动的, 必须仔细测量垫片应加、减厚度,并经主修认可后,才能加减。 19、所有丝杆背帽及重要联结螺丝必须装定位花垫,锁片及弹簧垫圈,该穿 铁丝保险的不可不装。 20、用涂色法检查键的装配时,键槽必须有 2/3 长度的均匀接触。如键宽小 于槽宽的必须重配,不准用垫的方法处理。 21、装配钩头键不得贴在轴套上,其相隔最小距离应小于一个键头高。 22、装防漏装置如油封、毡圈、毡垫等均得仔细操作不可渗漏,用的密封件 在装配前仔细检查。 23、一般容器、汽缸、管道试压,只准采用水压实验,并首先检查试泵工作 是否安全可靠,压力表是否灵活,指示是否正确,管接头无渗漏,经确认后才能 进行水压实验。试压进行中,人员必须离开并不准敲击承压部位,进行检查或排 除试压故障时,必须先释除压力后进行操作。 24、试运转前,必须先检查有无润滑油(脂),润滑油(脂)填加是否达到 了规定标准。 25、试车前必须先清理现场,让非工作人员离开,清除好障碍物。检查运转 部位有无工具或其他遗忘物件,对试车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要设专人照管或设 警戒线及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26、试车要由有经验的人负责,有些设备的试车必须安排操作工人配合,试 车要加强联系,互相招呼、密切配合防止以外事故发生。 27、试车完成后,在交工前要进行封车,封车期间应对所有的精加工面涂油 防漆防锈,电器部分应拆除保险,能加锁的部位应加锁,重要的设备还需请专门 人员看护。 28、每天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现场,收捡工具,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 产。 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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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电 气 安 全 管 理 规 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 年 10 月 7 日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 76 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 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 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 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 0.8 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闲病,神经官能 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 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 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 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 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 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 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 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 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经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 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分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 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 15 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 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十九条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 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 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 2.5 米,室外不低于 4.5 米,与道路 交叉跨越时不低于 6 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 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 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 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 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说明并绘 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 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架设 1kV 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 GBJ58—83《爆炸和火 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 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的移动式电原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 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并按 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如果电线需要保留, 应 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 理干净。 第五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 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 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笥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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