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 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 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 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 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不含 150 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0 KB 时间:2026-03-07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