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02-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1》是关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
02-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1文本预览
矿山
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长负责其他矿领导
安全生产生产的
责任制及说明工作;分管
矿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生产的
责任制及说明工作;各部
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员工的
安全生产生产的
责任制、说明、培训、评
审及相关考核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
安全生产责
任制培训,并对全矿
安全生产生产的
责任制、评审、更新、考核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二条
责任制安全生产生产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堆负责”、“一岗双
责”等原则。
(二)
安全生产生产要符合并满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安全生产生产的
责任制实行逐级编制的原则。
(四)
安全生产生产的范围应包括全矿所有的岗位及人员。
(五)
责任制的
安全生产生产内容要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要明确、
具体、可操作、可测量,便于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级人员要就
安全生产生产进行自上而下逐级说明,并保存
相应的说明记录。
第四条 矿长在日常的
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要参与下列
安全生产活
动,由安全环保部保存相应的记录;
(一)
责任制本矿的
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指标。
(二)提供确保实现本矿年度目标所需资源。
(三)在安委会、安全例会等日常会议上讨论
安全生产问题。
(四)在安全学习日活动中与员工一起讨论
安全生产问题。
(五)至少每 3 个月进行 1 次
安全生产巡视。
(六)参加安委会会议。
(七)至少每年评审 1 次标准化系统。
(八)参与风险评价。
(九)参与标准化系统评价。
(十)参与
安全生产培训。
(十一)认可
安全生产表现。
(十二)参与
安全生产检查。
(十三)参与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
(十四)至少每月回顾纠正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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