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公司
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
生产的组织
工作机构,由公
司
工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
生产管理
单位,研
究制订
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
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
单位。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二条 公司下属生产
安全生产必须成立
生产工作小组,负责对本
安全生产的职工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制订
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
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
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小组组长由各
安全生产的
工作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
职
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三条
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安全生产行政第一把手是本
安全生产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分管生产的
工作和专(兼)职
生产管理员是本
安全生产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
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
生产的各项
单位。
第六条 公司
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
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
生产单位。
2.汇总和审查
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
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
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
单位。遇有特别紧急
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
工作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
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
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
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
单位。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
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
安全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
单位。
第七条 各生产
安全生产专(兼)职
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
规和
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
安全生产生产日常事务和
生产检查监督
单位。
第八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
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
单位。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
班组的
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
单位。
第九条 职工在生产、
单位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
工作,迅
速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