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风险隐患-隐患排查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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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1 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基本原则、
事故隐患分类、发现与报告,技
术与投资、
治理与评估以及考核等管理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5 次会议修订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
4
职责
见《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责任制》
5 管理程序
5.1
事故隐患治理基本原则
1)
事故隐患治理遵循“谁管理、谁
负责;谁设计、谁
负责;谁审查、谁负
责;谁施工、谁
负责;谁验收、谁
负责”的原则;
2) 对排查出的
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3)
事故隐患在未
治理或消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对
事故隐患实行
部门级监控;
5.2
事故隐患发现与报告
5.2.1员工有发现
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
现
事故隐患并逐级评估上报。
5.2.2 各级
事故隐患治理部门对发现的
事故隐患应积极组织
治理。对当时不
能
治理的和本级无能力
治理的
事故隐患,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
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5.2.3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
事故的重大
事故隐患,
应立即决定停工
治理。
5.2.4各部门接到
事故隐患报告,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
报告,内容包括:
1) 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2)
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3)
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4)
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5)
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5.2.5 各部门发现重大
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主管安全
负责人和主管领导
汇报,组织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包括如下内容:
1) 保证存在
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条件;
2) 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3) 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4) 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
5) 明确控制程序,责任分工,落实监控人员。
5.2.6本单位及各单位主要
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
工参加的安全
隐患排查。查出的
隐患登记建档。
5.2.7每季度末、每年底主管领导签字将查出的重大
隐患及
整改进展情况报
主要
负责人。特别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5.3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5.3.1一般
事故隐患由责任部门主要
负责人指定
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
整改
或限期
整改。对限期
整改的
隐患,由责任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和
整改验收。验收合
格后,经部门主要
负责人签字,审核备案。
5.3.2经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认定的重大
事故隐患,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隐
患
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整改内容、资金、参与
整改的人数、
整改作业
范围,并组织实施。
整改结束后按照标准认真自检。安全领导小组监督检查。
5.4
事故隐患技术管理
对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专项
隐患治理项目,实施部门要通过考察、
论证和比选,选择适用、安全、可靠、稳定、成熟的技术。
5.5
事故隐患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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