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行业案例】-13-XX公司生产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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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
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
的:
加
强 公 司
生 产 设
施 的 有
效
管
理 , 发
挥 生 产
设 施 在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作 用 ,
防 止 各
类 生 产
事 故 的
发生。
二、范围:
厂区、车间。
三、责任者:
物流控制部、
生产部、工程部
四、正文
1.
生产安全
设施包括在
生产车间、库房所设置的用于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
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的
设施、设备。
2.为保证安全
生产和预防职业危害,公司应在各
生产车间、仓储及相关岗位建立完善的
生产安全设
施体系。
3.
生产安全
设施实行专人负责制管理,各
生产安全
设施所在车间或部门,要选用具有一定专业知识,
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
生产安全
设施的管理人。管理人要定期对所负责的
生产安全
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
及时消除故障,保证
生产安全
设施的正常运行。
4.
生产安全
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和维修,检测周期按国家标准执行。
5.
生产安全
设施的
检修应编入设备
检修计划内,在安排设备
检修时,须对
生产安全
设施进行
检修。
6.人人都有保护
生产安全
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
生产安全
设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
拆除或挪作他用,
更不准恶意破坏。因
检修而
拆除的
生产安全
设施,在
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恢复其功能。
7.DCS(FCS)、消防控制系统的联锁装置,正常情况下必须是处在联锁状态,岗位操作人员不得随
意解除连锁,解除连锁必须得到车间主任的批准。当DCS(FCS)、消防控制系统出现报警时,岗位操作
人员必须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作好记录。
8.
生产安全
设施的变更或转移,必须报
生产部安全环保科备案,由工程部和
生产安全
设施所在车间
编码
标题
生产安全
设施管理制度
页数
共 2 页
起草部门
生产部
颁发部门
质量保证部
起草人/日期
QA 审核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号
分发部门
物流控制部、
生产部、工程部、质量保证部
(部门)共同实施
生产安全
设施的变更或转移工作。
9.
生产安全
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修复,对发现
生产安全
设施有故障而隐瞒不报造成事故的,按安全
生产责任事故处理。
10.积极执行
生产安全
设施报废制度,对已损坏无法修复或已到
报废期限的
生产安全
设施实行强制
报废。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使用已
报废的
生产安全
设施。
10.1
拆除作业前,
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
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
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
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
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10.2凡需
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拆除作业。
10.3需
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
废处置。
10.4
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等必须得到
生产部经理审核,
生产副总批准。
11.
检修维修作业开始前,要对其危害进行分析,将结果填入《作业危害分析(JHA)评价表》。
五、变更历史
版本
生效日期
变更描述
起草人
1
执行新版 GMP 文件换版
附件1:作业危害分析(JHA)评价表(SMP08-102-a-00)
附件2:作业危害分析法(JHA)说明(SMP08-102-b-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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