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
施工特种、特殊、危险
作业安全协议书
( 以下称为
甲方 ):
( 以下称为
乙方 ):
本协议为规范特种、特殊、危险
作业的操作程序,明确双方责任和义
务,目的为了避免出现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本协议规定范围为:动
火
作业、高处
作业、动电
作业、密闭空间
作业。规定如下:
1 、 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已明确和认可本协议中的任何条
款,协议签署当日生效;
2 、 本协议有效时限为一次,只针对
乙方首次
作业申请人、操作人及
作业时间和内容,不作为永久协议书使用,一次
作业结束即此协议作
废,再实施再签;
3 、
乙方动火操作人(电气焊、喷灯、高温电器等)须持证到物业部
开据《
动火证》,不得由他人代办并自行配备灭火器、沙筒、水筒等
灭火器材;
施工现场
乙方自定防火责任人,为现场第一责任人,负责
落实现场
作业安全,确保
作业人员持证
作业和规范
作业,如因上述工
作未落实或组织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由
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 、
甲方负责
动火区域现场管理,对
动火作业提供技术指导和现场监
督,
甲方有权对
乙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指出和纠正,如
乙方违反
甲方相关安全规定,造成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
方承担;
5 、
乙方如需易燃易爆品(如使用喷灯的煤气罐;使用气焊的氧气、
乙炔瓶等)进入
甲方管理区域时,必须提前向
甲方主管部门申请,得
到
甲方允许方可进入,
甲方有权检查
乙方携带危险品的安全系数,对
过期、腐蚀、未经检测的易燃易爆品,
乙方必须及时更换,如因
乙方
使用易燃易爆品(如使用喷灯的煤气罐;使用气焊的氧气、乙炔瓶等)
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
乙方承担;
6 、
乙方在高空
动火作业时,应将灭火器材放置在操作平台上,
作业
台下方 10 ㎡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等(因作
业高度的增加,清理面积也随之扩大),
乙方必须清理完毕且得到甲
方允许后方可
施工;高空
作业位置的调整,相应的
作业台下方清理范
围也必须作调整;
7 、
乙方要进行高处
作业时(高处
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
上(含 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
作业),必须到
甲方主管部门签
署本协议,并交纳
作业保证金 ;
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
法》的相关规定;
8 、 攀登、悬空及搭建高空安全设施的高处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
培训,持证上岗;
乙方施工单位必须有资质;
9 、 悬空
作业前
乙方施工负责人必须仔细检查
作业器材是否完好,安
全措施是否到位,如:绳索、安全带、横板、操作台、支架等;如因
保护措施不当或
作业器材本身质量问题发生的安全事故,
甲方概不负
责;
10 、高处
作业物料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大于操作台的重量荷载;悬空
作业物料及工具的重量不得大于绳索、支架及固定件的荷载;以免造
成安全事故
11 、因
乙方作业人员悬空抛掷、向下丢弃物品或
施工造成附着件坠落
等,造成
甲方及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乙方负责赔偿全部损
失;
12 、 未经
甲方允许,
乙方不得在雷雨天、雾天、大风天、雪天等情
况下攀登和悬空高处
作业;如在
施工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况,
乙方负责
人应马上停止相关
作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3 、 高处
作业区域内的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及附属件,
乙方必须在
施工前全部拆除,确保
施工安全,如因上述问题发生的安全事故,均
由
乙方负责;
14 、
乙方在进行棚上
作业(高度在 2-5m 时的
作业)时,应在
作业
区域棚上的主龙骨上铺设搪板,相对应的下方做 T 字型支撑,如因作
业人员操作不当或未按要求
作业,造成的任何损失由
乙方承担;
15 、
乙方对电梯基坑和井道
施工时,必须搭建脚手架和设置防护网,
防护网应在安全层正负 3.2m 处设置;地面通道上部应搭建防护棚;双
笼井架通道中间分隔封闭后再行
施工;
16 、
乙方对电梯进行维修、检测,且
作业高度已达到高处
作业标准
时,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安全帽等保护工具;操作人员必须遵
守本协议第 7 条、第 8 条、第 9 条之规定,否则一切后果
乙方自行承
担;
17 、 高空防护网、支架、脚手架等设施的拆除,
乙方须在
作业面下
方围挡危险区域,并悬挂警示标识,并有专人监管,以防坠物伤人;
18 、
乙方进行电路安装及改造时,必须按照
施工图纸和
甲方电路审
核意见
施工;电路
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向
甲方提供操作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