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火灾事故安全防护控制
措施
一、目的
针对各种
作业中可能的
火灾危险源,采取防范
措施,控制和消除
火灾隐患。
二、各工种
火灾事故安全
措施
1、控制电气
火灾事故安全
措施:
(1)施工区域照明采取管线制固定灯具,移动式照明采用安全电压,电源
线绝缘性能好,有防护罩灯具,施工结束及时撤除;
(2)电动工具、电焊机等电源线有可靠的绝缘,电源线不落地设置;
(3)电缆敷设需用盖板覆盖,设有标识及安全警示牌,电缆层,开关室等
区域在施工中做好孔、洞临时防火封堵
措施。
2、控制
易燃易爆物品
火灾事故
措施:
(1)施工现场氧气、乙炔实行定点管理、存放、设置金属防护围栏、气瓶
防爆装置,压力表计齐全可靠,气瓶、贮油、
动火区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
施;
(2)现场设置有可靠的危险品库,其位置、结构、面积符合安全消防规定,
并设有明显标记,配置有效消防器材;
(3)油漆、汽油等
易燃物品从危险品用至现场时,宜采取早晚时间,采用
遮阳、避火源等防护
措施,并按限量领发;
(4)现场存放
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油漆配料房及防水
作业场所内不得
使用明露的高热强光源灯具。
易燃易爆物旁必须配备灭火设施。
3、控制电气焊火星溅落引起
火灾事故的
措施:
(1)上下立体交叉
作业采用隔离防护,重点区域施工单位必须落实专人监
护;
(2)切割的剩余材料、废弃物不得直接向下坠落,集中堆放;
(3)禁火区严禁随意
动火、焊接,因施工需
动火按规定办理
动火手续,经
批准后方可
动火,明确责任人、监护人。
动火结束,清理现场,不留火源,经现
场专职安全人员查验后方可离场;
(4)严格执行
动火作业工作许可证制度和电焊、气焊、气割
作业的防火制度,
施工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电焊气割操作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
作规程,严禁在
易燃物处明火
作业。
注:电焊气割安全操作规定:
(1)无特种
作业操作证,不焊、不割。
(2)雨天、露天
作业无可靠安全
措施,不焊、不割。
(3)装过
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未进行彻底清洗、未进行可燃浓
度检测,不焊、不割。
(4)在容器内工作无 12 伏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不焊、不割。
(5)设备内无断电,设备未卸压,不焊、不割。
(6)
作业区域周围有
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净、通风不良,不焊、不割。
(7)焊体性质不清、火星飞向不明,不焊、不割。
(8)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不割。
(9)锅炉、容器等设备内无专人监护、无防护
措施,不焊、不割。
(10)禁火区内未采取安全
措施、未办理
动火手续,不焊、不割。
4、控制试运转和设备保养时预防
火灾事故
措施:
(1)试运转设备安装后封闭前,由项目组成员及专业人员现场检查经封闭
确认,确保设备内无异物;
(2)施工
作业人员必须每天清理周围的废油、废弃物,确保周围无人施工,
保证试运转设备的安全环境;
(3)在试运转设备上方,周围设置醒目标识的临时隔离区域;
(4)重要防火区域,必须配置足够的防火器材(按设计定)和消防水源;
(5)参与试运转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并配备通讯器材,保持联系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