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承包商进场安全交底记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
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
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各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规、条例、规定;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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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要求。
二、
承包商要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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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
承包商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三、
承包商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
包商的
负责人必须检查
施工安全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
施工安全。
四、
承包商的
负责人应对所属
施工及生活区域的
施工安全、文明
施工等各方面工作
全面
负责。
承包商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
负责,办理书面委托管理手续。
承包商
负责人和被委托
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员工自觉做好各方面工作。
五、
承包商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施工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
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防火、生活卫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
六、
承包商在
施工期间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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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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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应协助各
施工单位搞好安全文明
施工。对于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各
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
七、
承包商对各自所处的
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设施设备、工
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
施工,并落实整改。如本无能力落实整
改的,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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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汇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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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承包商确认安全后,
方可
施工。
八、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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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
包方须会同有关
承包商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移交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九、
承包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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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
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
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移交记录。
十、
承包商对于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保险装置、
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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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施工负责
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十一、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
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十二、各
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
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冬季
施工如必须采
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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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
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
十三、
承包商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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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提供的电器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
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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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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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应积极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
严禁擅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十四、在
施工过程中,
承包商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和通信设施、设备
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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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
承包商详细交底,
承包商应贯彻交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