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有3项符合查询结果,库内数据总量为27759项,搜索耗时:0.0075秒。

工程建设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浙江 YINGCHAO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加强突发事故处置的综合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 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重、特大事故,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 3 号),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及特大事故确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浙江 YINGCHAO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 各类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 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确定: 1、本预案所指重大事故是指: (1)一次死亡 3 至 9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至 1000 万元的事故; (2)需对事发地周边人员进行大疏散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毒气、 放射性物质大量溢散、泄漏事故; (3)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2、本预案所指的特大事故是指: (1)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各类事故; (2)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凡浙江 YINGCHAO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发生特大事故后,事故 发生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立即向公司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科长、工程相关分公司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生产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科长、工程相关分公司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接到事 故报告后应迅速调集力量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护,同时应将事故信息 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若为公司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在进一步了解事故情 况后,事故发生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科及有关 负责人在 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上述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若为 公司分承包的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单位(工程项目部)应主动配合施工总 承包单位做好特大事故报告工作。 特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公司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 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现场实行严密保护,防止随意挪动或丢失与事故有关 的残骸、物品、文件资料等,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需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0-27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程建设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浙江 YINGCHAO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加强突发事故处置的综合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 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重、特大事故,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 3 号),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及特大事故确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浙江 YINGCHAO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 各类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 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确定: 1、本预案所指重大事故是指: (1)一次死亡 3 至 9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至 1000 万元的事故; (2)需对事发地周边人员进行大疏散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毒气、 放射性物质大量溢散、泄漏事故; (3)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2、本预案所指的特大事故是指: (1)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各类事故; (2)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凡浙江 YINGCHAO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发生特大事故后,事故 发生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立即向公司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科长、工程相关分公司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生产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科长、工程相关分公司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接到事 故报告后应迅速调集力量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护,同时应将事故信息 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若为公司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在进一步了解事故情 况后,事故发生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科及有关 负责人在 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上述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若为 公司分承包的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单位(工程项目部)应主动配合施工总 承包单位做好特大事故报告工作。 特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公司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 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现场实行严密保护,防止随意挪动或丢失与事故有关 的残骸、物品、文件资料等,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需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1-10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001 年 4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 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 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 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 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 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 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 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 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 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 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 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 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 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 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 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 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 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 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