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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巡线制度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巡线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公司在用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巡线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公司危化品输送管道的管理工作。 3.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及内容 4.1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使用登记 设备管理部应对公司范围内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监察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按 照《危险化学品管道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4.2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危险化学品管道的重 要依据。所有危险化学品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4.3 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4.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4.3.2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 4.3.3 编制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3.4 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4.3.5 制定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实施; 4.3.6 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4.3.7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3.8 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分析; 4.3.9 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统计上报。 4.4 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4.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学习培训,进考核合格 后才能上岗。 4.4.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 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因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 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4.4.3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4.5 巡线检查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 和处理。每班巡线检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2) 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 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4) 管道震动情况; 5) 管道支架是否完好; 6) 管道之间、管道和相临构件的摩察情况; 7)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完好; 8) 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9)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4.6 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性能,分别制定危险化学 品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 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2) 压力及温度波动控制范围,介质成分,尤其是腐蚀性或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 制值; 3) 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4) 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5)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 6) 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4.7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 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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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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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4784-93 作者: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章来源:国家技术监督局 点击数:285 更新时间:2005-9- 26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12—27 批准 1994—08—01 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带式输送机(以下简称输送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等 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各种块状、粒状等松散物料以及成件物品的输送机。 对于输送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有放射性等物料的输送机除遵守本标准外还 应遵守相应的专用安全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10595 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GBJ 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一般规定 3.1 输送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强度。 3.2 电气装置的设计与安装必须符合 GB 4064 和 GBJ 232 的规定。 3.3 未经设计或制造单位同意,用户不应进行影响输送机原设计、制造、安装安全 要求的变动。 3.4 输送机必须按物料特性与输送量要求选用,不得超载使用,必须防止堵塞和溢 料,保持输送畅通。 a. 送带应有适合特定的载荷和输送物料特性的足够宽度; b. 输送机倾角必须设计成能防止物料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打滑或滚落; c. 输送机应设置保证均匀给料的控制装置; d. 料斗或溜槽壁的坡度、卸料口的位置和尺寸必须能确保物料靠本身重力自 动地流出; e. 受料点应设在水平段,并设置导料板。受料点必须设在倾斜段时,需设辅 助装料设施; f. 垂直拉紧装置区段应装设落料挡板; g. 受料点宜采取降低冲击力的措施。 3.5 输送粘性物料时,滚筒表面、回程段带面应设置相适应的清扫装置。倾斜段输 送带尾部滚筒前宜设置挡料刮板。消除一切可能引起送带跑偏的隐患。 3.6 倾斜的输送机应装设防止超速或逆转的安全装置。此装置在动力被切断或出现 故障时起保护作用。 3.7 输送机上的移动部件无论是手动或自行式的都应装设停车后的限位装置。 3.8 严禁人员从无专门通道的输送机上跨越或从下面通过。 3.9 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装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3.10 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3.11 输送机易挤夹部位经常有人接近时应加强防护措施。 3.11.1 输送机头部。尾部改向部位和拉紧装置的折转部位以及相邻两托辊折转处 超过 3°时(指切线角,不考虑由带槽而引起角度增加部分)都认为是危险的易挤夹部位 (图 1~图 3)。 3.11.2 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处于图 4 所示位置与表 1 规定的尺寸时为易发生危险部 位。 表 1 人员腋下高度 b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危险区高度 a 至危险区的水平距离 c 1600 400 850 1400 100 750 1250 1200 - 400 1000 - 200 850 950 1350 800 - - 500 850 1250 600 - - - 450 400 - - - 100 1150 3.11.3 输送机挤夹部位的防护范例见附录 A(参考件)。 4 部件 4.1 送带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严禁以低强度送带代替高强度送带。 4.2 拉紧装置 4.2.1 拉紧装置应装设极限位置限止器。自动拉紧装置起升到极限位置时,必须 保证自动切断起升电源,并给出禁止起升信号。当下降到极限位置时,保证自动切断 下降电源,并给出禁止下降信号。 4.2.2 重锤拉紧装置在人员通常接近的地方应加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能防止人 员进入重锤下面的空间,如无这类防护装置,重锤下应装设支承装置并使其离地面或 其他作业面的净空距离不小于 2.5m。 4.3 制动装置 4.3.1 制动装置必须处于能随时起制动作用的状态。其制动摩擦面不得有妨碍制 动性能的缺陷或粘上油污。 4.3.2 正常的和紧急使用的制动装置应有醒目的标志,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4.3.3 卸料车制动装置应灵敏可靠。其限位夹紧装置应能独立承受工作状态下的 最大风力而不致被风吹动。轨道端部止挡的设置应确保卸料车不脱轨、不翻倒。 4.4 料斗、溜槽与护罩 4.4.1 给料或转运料斗以及溜槽开口位置经常有人员接近时应设防护装置。 4.4.2 大型料斗或溜槽应装检查门,其位置应便于接近。设备运转时检查门不应 开启,在确有保护的前提下,由专职人员开启检查门。如采用手动的检查门其开启力 不得大于 300N。 4.4.3 输送粘性物料时应设置机械疏通料斗装置或振捣器械,在无防护措施条件 下严禁人工捅击疏通。 4.4.4 大型料斗在其显著位置应设禁入牌。需进入料斗中维护时应采用专门安全 措施。 4.4.5 护罩和漏斗延伸部分的下边缘位于地面以上距离大于 300mm 时,其边缘应 采取向内弯成角度或卷边等措施。 4.4.6 输送机防雨罩应密封严密,宜采用阻燃型材料制成。用手动工具应能自由 拆卸或锁紧。其观察窗应设在能方便观察到物料运行情况的位置。 5 整机 5.1 严禁用非载人输送机运送人员。 5.2 载人输送机 5.2.1 载人输送机必须装设安全保护设施。 a. 上、下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有扶手的平台和照明设施; b. 防止躺卧人员超越限制器; c. 人员上、下输送机的起动和停止信号; d. 联络用声、光指示装置; e. 输送机侧面应设置紧急使用拉线开关。 5.2.2 载人输送机带宽不得小于 0.8m,带速不得大于 1.6m/s,上运倾角不得大 于 16°。下运倾角不得大于 6°。 5.3 输送干燥粉状物料时除设密封罩盖密闭输送外,宜设置吸尘或除尘装置。 5.4 严禁输送块度大于或等于 0.5 倍带宽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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