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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5 号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 2024 年 3 月 12 日应急管理部第 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王祥喜 2024 年 4 月 4 日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 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 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 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 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 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 议事项;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组织办理应急管理部行 政应诉有关事项。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遵循 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4 KB 时间:2025-12-28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