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有2603项符合查询结果,库内数据总量为3437项,搜索耗时:0.0102秒。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电 气 安 全 管 理 规 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 年 10 月 7 日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 76 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 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 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 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 0.8 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闲病,神经官能 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 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 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 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 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 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 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 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 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经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 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分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 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 15 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 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十九条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 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 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 2.5 米,室外不低于 4.5 米,与道路 交叉跨越时不低于 6 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 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 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 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 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说明并绘 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 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架设 1kV 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 GBJ58—83《爆炸和火 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 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的移动式电原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 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并按 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如果电线需要保留, 应 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 理干净。 第五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 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 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笥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4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5.00

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完善版】

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盖章)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盖章) 项目名称: 乙方代表签名: 联系方式: 一.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 全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 订本协议。 1.1 协议适用范围 1.1.1 本制度适用于乙方违章处罚管理; 1.1.2 适用于内组织施工商实施的,对施工过程安全监管的项目(如:房屋改造,厂商维保、施工等)。 1.2 定义 1.2.1 承包商:工程项目、生产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维修等、供应商、外包商等,以下统称 “承包商”。 1.3 甲方各部门职责 1.3.1 采购部或 EHS 部门负责将本制度的处罚事项及条款传达给乙方,并要求其在《承包商安全管理 协议》盖章确认。 1.3.2 施工项目负责部门 a 负责乙方施工进度及工作对接发现乙方违章作业的,可根据本协议开具《承包商违章处罚通知单》; b 负责对《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进行审核、批准; c 负责将审批的《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送达给乙方,并监督、督促其缴纳罚金;并将最终的处罚结 果通知《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的提出、审核、批准人员。 1.3.3 施工区域负责部门 a 负责乙方施工进度及工作对接发现乙方违章作业的,可根据本协议开具《承包商违章处罚通知单》; b 负责确认《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中具体的生产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 1.3.4 EHS 部 a 监督巡查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发现乙方违章作业的,可根据本协议开具《承包商违章处罚通知 单》,并提交相关部门会签审核; b 负责确认《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中具体的安全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 1.3.5 其他部门 其他部门有权提出并制止乙方的违章行为,同时可根据本协议开具《承包商违章处罚通知单》提交相 关部门会签审核。 1.3.6 财务部 负责接收乙方的罚款,并出具收款凭证给乙方。 1.3.7 警卫 在各部门对乙方提出并制止乙方的违章行为或对乙方的违章行为提出处罚时,如果乙方与本公司人员 发生冲突,警卫负责采取强制措施将相关的施工人员逐出厂区。 1.4 外来承包商违章处罚流程 1.4.1 项目负责部门、区域负责部门、安全、其他部门(以下简称“违章提出部门”都有权提出并制 止承包商的违章行为,可根据本协议有权开具《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 1.4.2 违章提出部门应收集承包商的相关违章证据,主要途径有: a 以照片、录像资料等形式记录承包商当时的违章行为; b 以现场证人证言为证据,现场证人须 2 人(含以上。 1.4.3 违章提出部门认真填写《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的相关信息,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1.4.4 安全 对违章提出部门提交的《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进行安全处罚事项审核,并根据公司制度 确定违章事项与罚款金额。 1.4.5 区域负责部门对违章提出部门提交的《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进行处罚事项审核,并根据公司 制度确定违章事项与处罚金额。 1.4.6 项目负责部门项目负责人确认相关承包商信息,并对已填信息进行审核。 1.4.7 工厂负责人对《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进行批准。并由项目负责人将相关处罚信息传达给承包 商,并监督、督促其缴纳罚金。 1.4.8 承包商凭《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至财务部缴纳罚金,并取得财务部收款凭证。 1.4.9 财务部接收承包商的相关罚金,并开具收款的凭证交缴款人。 1.4.10 承包商将财务部开具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项目负责部门,由项目负责部门通知违章提出部门、 审核部门罚款成功/失败。 1.4.11 承包商拒不缴纳罚款的,由项目负责部门暂停其施工;违章提出部门和审核部门等都可通知 财务部门延期付款。 1.4.12 EHS 部收集存档《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并进行统计,并将此作为承包商考评的重要依据。 1.4.13 《工程检查整改处罚单》由 EHS 部进行存档保存。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应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2. 甲方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以确认乙方承包的工程与资质相符合。 2.3. 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的情况进行抽查、抽考,不合格者禁止进入 现场施工。 2.4. 甲方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应认真审核乙方施工、检修方案等,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 详细向乙方说明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要求安全风险,与乙方在现场安全交底。 2.5. 施工期间,甲方指派施工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2.6. 当乙方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危险时,甲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应当以口头 或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2.7. 乙方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2.7.1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严重隐患; 2.7.2 发生施工机械、生产设备严重损坏事故或严重隐患; 2.7.3 发生公司内建筑物火灾、火险事故或严重隐患; 2.7.4 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安全事故; 2.7.5 多次不听从劝告,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职业卫生环保和文明施工要求; 2.7.6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盗窃、斗殴)、在厂区内发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应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配合遵守甲方安全方 针。 3.2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本工程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协议所有施工项目 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安全工作负责,并保证派遣的工作人员具有完成所指派工作安全知识能力。 3.3 在签订合同后,凡是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须审批的项目,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管 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4 乙方指定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 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98 KB 时间:2025-08-22 价格:¥5.00

工业安全与工业卫生

第一章 工業安全與工業衛生 一、工業安全與工業衛生的意義   工業安全與工業衛生其基本目標是一致的,兩者皆是致力於維護工作者的安 全與健康,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故工業安全與衛生實為今日工業先進國家日益 重視的兩大課題。   工業安全是指「透過各種安全防護措施,以避免工業災害的發生」。   工業衛生則是「分析工業環境對工作人員健康影響的一切因素,進而利用科學 方法去預防和減少工作者產生疾病和傷害」。 二、工業安全與衛生之重要性 各種意外災害的發生,輕者造成機器設備及工時的損失,皮肉傷痛,重者家破人 亡。所以說工業安全與衛生是工業發展過程不可忽視的問題。學生們為了理論與 實際的相驗證及充實技能,於學習過程中,有機器的操作實習,常因為經驗的不 足等因素而發生意外,其傷害比例甚為嚴重,約為百分之三十。每年寒假工讀傷 害事件,時有所聞。可見工業安全與衛生教育的重要與迫切。 三、事故的種類及發生的原因與防止 工業安全的目的即在於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所謂事故是未經計劃,且不期望發 生的事件,經由人不安全的行為或動作,在不安全的狀況中發生,而造成無意的 傷害,死亡或財產的損失。另廣義的事故可定義為「凡是干擾或打斷正常工作的意 外事件」,因此事故發生時必然造成兩方面的損失,其一使工作停頓,造成時間、 物料、設備、財產的損失,其二造成人員的傷害、殘廢或死亡。而在工廠中因事故 而產生人員傷害,或妨礙正常生產,或生產設備的損失等,稱之為工業傷害。 (一)事故的種類 1 非傷害事故:亦即沒有造成人員傷害的事故,可分為財物損害事故及無損害事 故。 機器設備、材料等造成損失,員工無任何傷害發生。又稱財物損害事 故。 機器設備、材料等無任何損失,僅是工作時間有所擔擱或延誤。又稱 無損害事故。2 傷害事故:傷害依其嚴重性可分為:失能傷害 及 輕傷害,其說明如 下: (1) 失能傷害:即是員工的受傷超過 24 小時而無法恢復工作能力。又稱 失 時傷害。可細分為以下四類: a.死亡:經醫師宣佈死亡者。 b.全殘廢: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稱為全殘廢、雙眼失明、一隻眼睛及一隻手或 手臂或一隻腳殘廢者、四肢中同時失去其二而不在同一肢體者。如手、臂、 腳、腿等。 c.部份殘廢:除了死亡及全殘廢外,身體任何一部份發生殘缺者。 d.暫時全失能:係指受傷害之人員,未死亡亦未殘廢,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 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不能恢復工作者。 (2)輕傷害:即人員受傷在 24 小時以內可以恢復正常工作者。 (二)事故發生的類別 事故依發生方式之不同可分類為: 1.撞擊:被掉落物體擊中或被車輛撞及。 2.墜落:自屋頂、物架等高處墜落。 3.跌倒:被地面物料、工具絆倒,或油污滑倒。 4.捲入:如服飾、頭髮或手腳被轉動的機器捲入。 5.扭傷:如搬運重物過重或搬運姿勢不對而引起扭傷。 6.碰傷:碰及機器或工具尖銳粗糙部位而受傷。 7.呼吸中毒:吸入有毒氣體或不新鮮空氣而中毒。 8.灼傷:觸及腐蝕性物質或高熱、過冷、放射性物質等而引起皮膚灼傷。 9.觸電:因漏電或觸及帶高壓電部位而引起觸電。 10.爆炸或火災:如化學物品或高壓蒸氣爆炸、以及電器等所引起火災。 11.其他意外傷害事故:如噪音、空氣污染等事故。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 1.不安全工作環境:不安全工作環境即屬於工作四周的設備或者裝置等的 不安全,包括:機器設備的因素及環境的因素。 2.機器設備的因素:a.缺乏安全防護裝置或措施。 b.保養不良,未實施定期檢 查。 c.未使用正確的操作方法操作。d.使用不當的機器設備。 e.電器設備中的開關線路發生漏電事故。 f.機器配置不當,空間狹窄,過度噪音、振動等。 3.環境的因素: a.照明不良:工廠照明不足會引起視覺機能疲勞,引起意外事故。 b.通風不良:通風設備良好可保持室內空氣的循環,稀釋空氣中的有害物質, 以免危及工人健康。 c.噪音:噪音會使人精神活動感到不適,工作場所中強烈的噪音會導致工人聽 力受損。 有毒氣體及塵埃粉末。 d.不適當的廠房建築,如走道、樓梯之位置不合安全要求。 e.不整潔的廠房,如地面油污、鐵屑容易造成傷害。 4.不安全的個人因素 a.不知:在工作中不知正確安全操作方法或安全規則,以及使用防護設備。 b.不顧:為圖方便或心存僥倖而不顧安全規則。 c.不能:工作人員的智力、體力不能配合其工作。 d.不理:不相信安全工作方法及安全規則。 e.粗心:工作時粗心大意。 f.遲鈍:反應不夠靈敏,不能預感事故的發生又不能即時控制或逃避。 (四)事故的防止: 大多數的事人為的,既是人為當然可以防止。只要能採取各種相關措施,以 控制事故的發生,同時實施各項安全檢查,進行事故分析…等對策,必能減免 事故的發生或將事故的傷害減低到最小。防止事故發生之基本措施如下: 控制不安全工作環境;消除由於機械設備、工作方法、物料或工廠構造物所產生 的危害因素;封閉及控制防護設備以保護工人免受傷害。 第二章 工業安全與衛生工作內容 本教材內容感謝南港高工提供,擇要製成。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8 KB 时间:2025-08-26 价格:¥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