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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45焦化企业自检自查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Ⅴ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 可证 危险化学品 登记证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企业营业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 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 职能,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 考核,并时调整工作计划。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 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并开展 安全文化活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管理的相关职 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 领导层职 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 生产、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 领导层职 责 企业领导层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在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 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适宜性、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督促确保全员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参与安全生产工 作。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 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计划和使用台账,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和职 业卫生条件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 入 企业应参与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鼓励企业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 育 目标职责 安全文化建 设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营造领导 重视安全的氛围,使各级领导具备安全的知识、技能和领导力,引导 全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员所认同、共同遵守、带 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理念,实现安全自我约束,促进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第 1 页,共 73 页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Ⅴ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 其他管理制 度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时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 其他管理制 度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时传达给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将相关要求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 其他管理制 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 作岗位,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自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承 诺;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 建设;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安全技 术审批制度;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整治与风险管理;安 全教育培训;岗位达标管理;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 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警示 标志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预测 预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职业卫生管 理;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绩效 考核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 其他管理制 度 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岗位风险,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 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岗位员工应参与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 其他管理制 度 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产或投用前,组织 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 其他管理制 度 文档管理 安全记录管 理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 其他管理制 度 文档管理 安全记录管 理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并加 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 其他管理制 度 文档管理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符合性、适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 其他管理制 度 文档管理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 况等,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广泛 征求相关人员意见,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 育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管 理 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 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第 2 页,共 7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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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安全隐患检查标准对照表

序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A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1.2条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 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 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 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1.4条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 大的类别确定。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1.4条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 应按丙类确定。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2.2条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 的建筑。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2.3条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2.9条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2.11条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 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3.1条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3.5条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 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3.9条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4.1条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 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 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4.2条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4.8条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 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7.1条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常见安全隐患检查标准对照表 序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常见安全隐患检查标准对照表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7.2条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 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4.2.1条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 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 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 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 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 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 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4.2.2条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 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4.4.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 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4.4.3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 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6.1.3条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 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 离不限。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5.9 KB 时间:2025-12-21 价格:¥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