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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房屋租赁消防安全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北京朝阳区 联系电话: 010-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为确保乙方所租赁的甲方的 房屋、场地和处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 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屋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 二、乙方责任: 1.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产、 使用、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 第一责任人。 2.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经 营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 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 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锁闭, 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 急照明设施。 4.全面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检查记录,制 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到责任到人。同 时要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防火安全知识,会使 用灭火器进行应急处理。 5.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 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 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等。 6.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 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7、餐饮服务要做好厨房的防火工作,要求电线和闸盒无裸露、干净 无油污、电器不过载、煤气总阀门要有专人看管和关闭、烟道要定期清理 并做好记录、煤气罐存储位置要安装报警器、易燃易爆物品要做好安全保 障措施。 9.出租房屋内禁止使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明火。乙方因特殊情 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甲方申请,经 审批同意后,落实现场监护人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乙方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出租 房屋附近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树叶、废旧物品等。 10.负责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备、设施(如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及 其配套安全设施等)始终处于完整、好用、正常的工作状态,严禁遮挡或 挪做它用。 11.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正常维修、更换。消防器材要适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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