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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取水构筑物安全技术交底

2.10.1 取水构筑物安全技术交底 1. 一般要求 (1) 施工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周围应设围挡,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 (2) 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施工、预制构件安装和预应力钢筋张拉、砌体结构施工、管道施工应符合相 关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3) 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特点、工程地质、工程水文、气候和现场环境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施 工方法、机械设备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 高处作业应设作业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搭、拆除作业必须由架子操作工负责。 2) 在斜面上作业宜架设可移动式的作业平台。 3) 脚手架、作业平台不得与模板及其支承系统相连。 4) 作业平台、脚手架,各节点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5) 脚手架应根据施工时最大荷载和风力进行施工设计,支搭必须牢固。 6) 作业平台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在平台范围内应铺满、铺稳脚手板。 7) 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上下作业平台应设安全梯或斜道等设施。 8) 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设专人随时检 查,发现变形,位移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安全。 2. 地表取水 (1) 临近河湖、水库部分的构筑物宜在枯水季节施工。 (2) 施工区域临水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阴暗地区和夜间应设警示灯;作业中必须采取防溺水措施。 (3) 从河湖取水时,取水头部完成后,应按设计或河湖航运部门的规定设立航行标志和安全保护设施。 (4) 施工期间应与河湖、水库管理单位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河湖、水库水位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 安全技术措施。 (5) 联络段预留岩塞长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工程水文和河湖、水库端部相应的水深而定。施工中应按 设计的规定预留。 (6) 岸边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施工采用围堰施工、灌注桩施工、沉入桩施工、沉井施工时,应符合相关 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7) 施工前应了解并掌握施工期间河湖、水库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作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依 据。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河湖、水库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 (8)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和排泥等,不得影响河道的航运与航道、水库运行,不得影响堤岸和 附近建(构)筑物的稳定;施工中的废料、废液不得污染环境。 (9)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等,应经航政、航道等部门的同意;当对航道有影响时,应制定安 全技术措施,经航政、航道部门批准后实施,保证施工和航行的安全。 (10) 岩塞爆破,必须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河湖、水库现况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 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规定爆破方法、顺序、炸药用量;施工前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 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1) 岩塞爆破放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爆破作业人员不得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2) 放水方案应经有关河湖、水库管理单位同意,方可实施。 3) 施工前必须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试用,确认合格并记录。 4) 岩塞爆破前必须清查隧道,确认无人滞留,方可发出爆破放水指令。 5) 在联络段末端清理石块、杂物时,必须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并采取防溺水措施。 6) 爆破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爆破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由经过爆破专业培训、具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 的人员操作。 7) 放水前联络段沿线供水管道及其构筑物、水厂必须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确认合格,符合设计要求, 并形成文件。 8) 爆破前必须根据设计规定的警戒范围,在边界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并派专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按 规定的地点坚守岗位。 9) 放水中,沿线工程部位,应设专人值守,确认正常;发现异常,必须立即与指挥机构联系,及时采 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 10) 爆破前应由建设单位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和附近建(构)筑物、管线等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研究爆破 施工中应对现场环境和相关设施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11) 放水前,应由建设单位成立指挥机构,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制定放水方案,针对放水中 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采取应急措施。指挥系统应配备通讯器材,保持联络通畅。 (12) 移动式取水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摇臂管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测定挠度,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2) 摇臂管接头应在岸上进行组装、调试,确认上、下、左、右转动灵活。 3) 摇臂管及其接头,组装前应按设计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并记录,确认合格。 4) 摇臂管安装时的河水流速不宜超过 1m/s;岸、船两端的摇臂接头应组装就位,调试完成;浮船上、 下游应锚固稳定,并能按施工要求移动泊位;避开雨天、雪天和五级(含)风以上天气。 5) 浮船上的设备安装应采用起重机进行,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检查、试运转、验收,确认合格, 并联动调试合格,形成文件;进水口处应有漂浮物收集装置和清理设备;船舷外侧应有防撞击设施;浮船 上应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防火器材;抛锚位置应正确,锚链、锚绳的材质、截面、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6) 浮船与摇臂管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应进行联合试运转,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试运转前应 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形成文件。 (13) 缆车式取水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泵安装完成后应按规定调试,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2) 轨道铺设精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3) 缆车试运行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文件。 4) 缆车、斜坡管、进水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检查、试运行、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5) 岸边固定式取水构筑物采用围堰施工、灌注桩、沉入桩、沉井等方法施工时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交 底具体要求,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 6) 缆车牵引系统、卷扬机、钢丝绳及其配件应按设计规定,选择由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卷扬机的地锚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 并形成文件。 3. 地下取水 (1) 构筑物临近河湖时,宜避开雨期施工。 (2) 洗井时,泥浆水应收集、沉淀,不得漫流污染环境。 (3) 井管安装完成,洗井合格后,应及时安装水泵,并进行泵房施工。 (4) 施工前应了解、掌握现场架空和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状况,确认安全。 (5) 井孔附近有地下管线时,井孔中心与地下管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3m。 (6) 滤料填充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手推车运输滤料,卸车时应挡掩牢固,严禁撒把倾倒。 (7) 在架空线路下方及其附近严禁进行钻井。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钻机外缘与电力架空 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2-6 的要求。 (8) 冲击钻井口护筒应比井孔直径大 300mm~500mm,长度宜为 1.5m~2m,不得小于 1m;回转钻,井 口护筒的直径应比井的直径大 100mm~150mm,长度不得小于 1m;井口护筒外应用黏土填实。 (9) 钻机的地基应平整坚实,其承载力应满足钻机自重与工作荷载的要求;当地基表层为充水的淤泥、 细沙、流沙或软弱不均易下沉的土层时,应在钻机地基上横铺方木、钢轨等方法进行处理,确认安全方可 架设;井位位于河滩、地势低洼、易受地表水冲灌的地区应修筑基台,在基台上安装钻机。 (10) 钻塔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雷雨季节或雷击区钻井场地应设避雷装置。 2) 钻塔安装活动作业平台时,应设制动、防坠等安全装置。 3) 机械设备的传动系统和运转突出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4) 电力装置必须设接地保护,其电气接线的开关箱必须设漏电保护。 5) 钻孔采用泥浆护壁时,应设置泥浆循环、净化和排放系统;集水池、泥浆池应设护栏;循环槽应有 足够的长度和断面尺寸;循环净化、排放系统的坡度宜为 1/100~1/80。 (11) 井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卸管卡时,手不得放在管卡下面。 2) 分节井管之间焊接时,必须对称焊接。 3) 井管安装应使用起重机具进行,设信号工指挥。 4) 下管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井孔中水位不低于地面以下 0.5m。 5) 分节安装,管节连接作业时,吊管机具的吊钩严禁松动、移动。 6) 提吊井管时,应轻拉轻放,下管受阻时,应排除阻力,不得强行压入。 7) 安装前应检查吊装机具的制动装置、吊索具等,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8) 安装过程中,指挥人员应注视井管吊装状况,确认安全;发现异常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12) 钻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塔架应固定于基台上,用垫块垫牢。 2) 上下钻架必须走安全梯;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 3) 安装钻塔时,任何人不得在钻塔起落范围内通过和停留。 4) 各种型号钻机的安装与拆除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5) 遇六级(含)以上大风、雷、雨和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安装或拆卸钻机。 6) 钻机安装应水平、竖直、稳固,冲击钻的主绳或回转钻机的动滑车大钩应对准钻孔中心。 7) 缆风绳应对称安设,地锚埋设应牢固并用紧绳器绷紧,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得大于 45°。 8) 携带工具上钻架,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工具用完后应放回原处,不得将工具放在钻架上。 9) 钻机安装前应对钻机各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动力系统、升降系统、钻塔各部件和辅助设备,处于正 常状态。 10) 整体起落钻塔时,操作应平稳、准确;钻机卷扬机或绞车应低速运转,使塔架平稳升降,严防塔 架突然倾倒。 (13) 冲击钻钻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缆风绳在钻进中不得随意变动。 2) 钻头应根据地层性质和井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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