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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协调字56号

淡泊管理书局--更多优质文档资料请加微信:wh67175577 或 yzh374936 淡泊管理书局--更多优质文档资料请加微信:wh67175577 或 yzh374936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 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 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 年 11 月以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 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 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 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 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 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 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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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安全生产旁站监督制度

XX 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工序和部位安全旁站监督制度 一、目的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设备安装、拆卸、操作、试验、调试等工序的旁站监督。 三、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对特殊作业和关键部位施工时实施旁站 管理和监控。现结合分公司、区域项目部生产施工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旁站人员在旁站期间对整个作业部位每一个环节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有权协 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如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旁站期 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安全领导 小组研究决定。 2、特殊情况的临时作业旁站,由安排生产的负责人指派旁站人员。旁站人员必须 从安排生产负责人处领取交接班记录本,在旁站期间要记录好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解 决办法、注意事项、交接班的时间、人员等,该项旁站完成后,有最后一名旁站人员 将记录交回生产负责人。 3、各队作业面的旁站,由队长或班组进行,并做好旁站记录。分公司领导随时进 行抽查,发现一次不在位给予 50 元罚款。 4、拆(立)塔吊、电梯现场临时用电,电工操作必须保证两人以上。当天值班电 工对其临时用电负全部责任,并做好当天的交接班记录。 5、塔吊、电梯拆(立)、锚顶、降时,必须设专人协调监管。并负责吊卸过程中 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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