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 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是向所属全资子公 司(含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收取,用于对技术要求高、投 资数额大的重大科学研究(包括软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应 用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年度预算,由国家 电力公司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根据当年技术开发项目 的资金需要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批。 对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开发费预算,由国家电力公司按 各全资子公司上年销售收入占国家电力公司总销售收入的 比例进行分摊,一次下达到各全资子公司,各全资子公司上 交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技术开发费的收 取和使用管理。收取的技术开发费要在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 银行专户存储,单设帐户进行核算。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集中的技术开发费实行按季预 交、决算结算办法。各全资子公司应上交国家电力公司的技 术开发费,在每季度初 15 日内上交到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 银行帐户。 各子公司要按时上交技术开发费,不得拖欠。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 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 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 产品的试制及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的科研试制费用及试制失败的损失; (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制定及推广费用; (三)其他经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 理。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技术开发项目申请,经国家 电力公司审核后,会同财政部核批。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在拨付技术开发费时, 要根据项目的年度支出计划拨款。对没有计划的支出,不予 拨款。当年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项目使用单位要 按规定的用途,合理地使用技术开发费,并将使用情况在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 KB 时间:2026-02-24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