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协作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生产协作任务包括:由于本厂生产能力限制需要委托外 单位加工的基础上或外单位要求 本厂加工的项目。 第八十八条 凡需要工艺性协作和因生产设备能力不足而需要委外加 工的工序或另件,均由外协处负责对外联系,并签订合同。 协作员就应经常了解外协件进度,完工后 及时提运回厂, 并按要求取回质检资料。完工另件或毛坯应办好检查入库手 续。中间工序办理检查手续并在路线单上签字后转分厂继续 加工。 第八十九条 重要产品或精度要求较高的外协作,外协处联系协作单 位时,应通知研究所、检查处对承制单位进行质量保证和生 产能力审查,产品完工后,通知检查处现场验收。 第九十条 凡分厂所需要的外协加工另件,必须提出委托外协作申 请交计划调度处安排外协加工(填写委托加工单)。 第九十一条 外单位来厂求援协作的加工件,一律由厂工会技协承接并盖 章,转计划调度处盖章,费用由厂工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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