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泄漏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加强对我厂液氨的安全监督管理,避免因液氨泄漏造成人身伤亡及设备损坏事 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液氨泄漏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特制定****电厂氨区液氨泄漏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 6 号)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 60 号) 1.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 344 号) 1.2.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 352 号) 1.2.5《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 1 号) 1.2.6《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公告[2003]第 2 号) 1.2.7《液体无水氨》(GB536-88); 1.2.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2.9《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电监安全[2009]61 号) 1.2.10《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2.1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2.1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1.2.1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 1.2.1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2.15《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2.16 《华能湖南分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2.17《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电厂处置氨区液氨泄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氨区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 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 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液氨泄漏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液氨泄漏事件造成的中长 期影响,最大程度地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切实履行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把保障企业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 务,最大程度地减少液氨泄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以及财产损失。应急处置应以保护 人身安全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设备救护和环境的防护,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避免发生 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3. 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 事件类型 3.1.1 液氨在卸载过程中由于操作不慎或误操作造成泄漏。 3.1.2 储罐、蒸发器、缓冲罐、阀门、管道及附件因腐蚀损坏造成泄漏。 3.1.3 设备失修、检修工艺失控造成泄漏。 3.1.4 液氨运输槽车运输量超限或设备维护不当,发生泄漏。 3.2 危害程度分析 3.2.1 氨是易燃,有毒,具有刺激性的危险化学品,当人体吸入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 吸入高浓度氨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3.2.2 当中毒者出现轻度中毒症状时会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 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 X 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3.2.3 当中毒者出现中度中毒症状时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 X 线征象符 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3.2.4 当中毒者出现重度中毒症状时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征,患者剧烈 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昏迷、休克等,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 脱落窒息。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3.2.5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3.2.6 氨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可能引发燃烧爆炸。 3.2.7 氨在泄漏汽化时将吸收大量热,使温度降低,在抢修过程中易使人冻伤。 4. 事件分级 液氨泄漏事故级别分为四级:一般泄漏(Ⅳ级)、较大泄漏(Ⅲ级)、重大泄漏(Ⅱ级)、 (Ⅰ级)特大泄漏。 4.1 特别重大(Ⅰ级) 4.1.1 储氨罐和运输槽车氨槽发生大量氨泄漏无法隔离,形成氨气蒸汽云,有向厂外移动扩 散趋势。 4.1.2 发生 3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死亡; 4.1.3 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 4.1.4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4.1.5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1.6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1.7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1.8 因液氨在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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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泄漏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加强对我厂液氨的安全监督管理,避免因液氨泄漏造成人身伤亡及设备损坏事 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液氨泄漏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特制定****电厂氨区液氨泄漏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 6 号)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 60 号) 1.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 344 号) 1.2.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 352 号) 1.2.5《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 1 号) 1.2.6《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公告[2003]第 2 号) 1.2.7《液体无水氨》(GB536-88); 1.2.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2.9《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电监安全[2009]61 号) 1.2.10《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2.1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2.1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1.2.1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 1.2.1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2.15《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2.16 《华能湖南分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2.17《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电厂处置氨区液氨泄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氨区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 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 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液氨泄漏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液氨泄漏事件造成的中长 期影响,最大程度地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切实履行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把保障企业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 务,最大程度地减少液氨泄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以及财产损失。应急处置应以保护 人身安全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设备救护和环境的防护,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避免发生 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3. 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 事件类型 3.1.1 液氨在卸载过程中由于操作不慎或误操作造成泄漏。 3.1.2 储罐、蒸发器、缓冲罐、阀门、管道及附件因腐蚀损坏造成泄漏。 3.1.3 设备失修、检修工艺失控造成泄漏。 3.1.4 液氨运输槽车运输量超限或设备维护不当,发生泄漏。 3.2 危害程度分析 3.2.1 氨是易燃,有毒,具有刺激性的危险化学品,当人体吸入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 吸入高浓度氨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3.2.2 当中毒者出现轻度中毒症状时会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 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 X 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3.2.3 当中毒者出现中度中毒症状时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 X 线征象符 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3.2.4 当中毒者出现重度中毒症状时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征,患者剧烈 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昏迷、休克等,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 脱落窒息。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3.2.5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3.2.6 氨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可能引发燃烧爆炸。 3.2.7 氨在泄漏汽化时将吸收大量热,使温度降低,在抢修过程中易使人冻伤。 4. 事件分级 液氨泄漏事故级别分为四级:一般泄漏(Ⅳ级)、较大泄漏(Ⅲ级)、重大泄漏(Ⅱ级)、 (Ⅰ级)特大泄漏。 4.1 特别重大(Ⅰ级) 4.1.1 储氨罐和运输槽车氨槽发生大量氨泄漏无法隔离,形成氨气蒸汽云,有向厂外移动扩 散趋势。 4.1.2 发生 3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死亡; 4.1.3 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 4.1.4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4.1.5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1.6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1.7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1.8 因液氨在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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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CJJ 33---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312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33—2005,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1.0.4、2.2.1、5.4.10、7.2.2、9.1.2(2)、12.1.1 条(款)为强 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2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 成 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 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 管道 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 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 0.8MPa 提高到了 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 新增 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 加燃 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 燃气管 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 2 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 陈秋雄 赵仲和 刘松林 徐伟亮 谢育铮 陈源 何远禄 严茂森 卢贵元 张晶 任增卫 杨树生 刘威垣 周延华 张巍 何健 文李同光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安全 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 镇燃气 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施 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资 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 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 经考 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 发生 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 更设计 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 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 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 件或 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 防 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 定。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 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 必要时 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 得产权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1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5.00
第一章 燃气稽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气管理,规范用气行为,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 发展。打击偷窃燃气等违章行为,强化稽查管理,保证燃气企业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落实好“一表一卡”的管理工作。在售气软件系统中将逾期 3 个月未购气用户设为 黑名单,组织安检人员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逐一进行落实。 第三条 对直通、倒拔表字等窃气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应做到: 1、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气的,由安检人员责令其立即终止盗气行为,并停止供气,并要求 其赔偿经济损失。 2、对盗用燃气情节严重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刁蛮用户、拒不整改用户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防止燃气费的流失。 第四条 对未加装防盗封的用户,利用安检期间进行加装。 1、如发现表封有被损坏现象,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并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检查,以确 定该用户是否存在盗气行为。 2、重点对无改管手续,擅自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尤其是针对那些将燃气管线 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责令改正。 3、加大对私接热水器、采暖炉用户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的用户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第五条 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用户及单位,向其讲明占压燃气管线的危害性,并通过法律 宣传做通违占户的思想工作,争取其主动自行拆除占压建筑物,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输气。 第六条 注重对公服及工业用户的稽查检查,对重点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第七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对民用户每年进行至少两次的入户安全检查,检查时员工要统一着装,佩戴公司工 作牌。 第二条 确认燃气用户设备有无人为碰撞、损坏。如发现人为或故意损坏情况,应礼貌提醒 用户,注意保护有关设备,同时耐心地对用户进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并将有关情况上 报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 检查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它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 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对存在的问题向用户提出整改意见并帮助和监督其整改完善。 第四条 检查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设备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对不能满足安装和 使用要求的设备,必须向用户讲明原因,提出建议。 第五条 检查有无燃气泄漏、灶前压力和气表运行是否正常。 第六条 对用户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帮助,应提供相应帮助。 第七条 检查合格后,请用户签字确认,当次未能入户检查的用户要详细说明原因。 第八条 凡是进行年检和日常维修结束后,应随时填写“用户使用证”的相关内容及检查记 录。 第九条 妥善保管各种检查记录,以备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 入户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运营人员的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工作卡。 第三条 对待用户要主动热情、文明礼貌。 第四条 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宗旨。 第五条 工作应坚持利民、便民原则。 第六条 不准擅自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七条 不准向用户暗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向用户索取 或非法收授财物。 第八条 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为用户安装和改装燃气设施。 第九条 不准要求用户为其提供劳力、运输工具及其它形式的便利。 第十条 对待用户的询问要耐心解答,不准用粗暴的语言对待用户,不得与用户发生争吵, 要主动向用户讲解燃气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安装期间严格遵守施工纪律,不能接受用户饮料、水果、食品、烟酒等各种招待; 禁止擅自动用用户物品,损坏用户物品照价赔偿;尊重用户,尽量避免影响用户的日常生活; 安装期间,除安装地点外禁止在其他地方逗留。 第十二条 安装完毕将污染的墙面、地面打扫干净,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章 管线巡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线安全管理,强化管道巡视检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从事此项工作的员工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还必须经过 必要的相关实践,才能持证上岗。 第三条 必须熟悉公司所使用燃气的一般物理化学特性、工艺流程,熟悉有关检测设备的使 用和保养,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必须熟悉燃气管网简图和区域内阀门、调压站(箱)的位置,熟悉管道地域、走向、 管径及埋深和周围地形道路、工厂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 对站内设备的岗位巡查每 4 小时至少进行一次(专人负责,重点部位应适当增加巡 查次数),并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组织专人每月至少对所辖区域内的阀门、调压设施等轮 流检测一次,按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 凡遇施工、过重车等可能造成管道漏气的重点部位,必须重点监测(必要部位要 24 小时现场监控)。 第七条 妥善保管各种巡视检查记录,以备查验。 第八条 维修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维修检查工作,并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如出现工作不负 责或因自己工作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有关事故的,则应按照公司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 运营人员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确保安全平稳供气,树立公司良好形 象,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上班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或旷工,有事必须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并且所有请假都要到综合办写请假条 备案。(注:迟到、早退、旷工按公司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体现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所有办公室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周六、周日可着便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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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 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 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 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 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 DN15 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 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 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 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 50mm 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 2 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 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 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 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 0.01 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 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 3 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 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 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 10.8 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 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 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 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 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 10、20 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 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 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 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 行 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 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 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 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 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 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的要求; 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 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 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 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 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 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 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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