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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资料】-10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汇编 编制:淡泊书局 日期:2023 年 1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25 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148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2014 年) ...........................148 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15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58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17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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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资料】-10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汇编 编制:淡泊书局 日期:2023 年 1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25 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148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2014 年) ...........................148 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15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58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17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177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9 MB 时间:2025-11-02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2023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汇编(2023版) 编 制: 2023 年 X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11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133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2014 年) ...............................................133 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13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42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15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159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16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17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17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82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8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19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 .............................................201 防汛条例(2011 年) .........................................................21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年) .......................................218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 ...................................................2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年) ...........................................223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225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25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2015 年) .............................228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29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3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 年) .....................23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47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 年) .............................................255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 年) ..........................260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63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 年) ......................................266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85 KB 时间:2025-11-11 价格:¥2.00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14.新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共600页,不用打印,保留电子文档备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汇编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X 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20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142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2014 年) ...............................................142 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14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51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16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168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4 MB 时间:2025-11-19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表 1:安全生产许可类 检 查 单 位 :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有无证照; 检 查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条例》第 二条。 1)未取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法规】《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法规】《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 全生产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二条。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件有效; 查验证照 有效期。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条例》第 九 条 第 一 款。 2)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逾 期 继 续 进行生产; 【法规】《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安全生产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 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 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 续。” 【法规】《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 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五条。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证件有效; 查验采矿 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二 十八条。 3)采矿许 可 证 失 效 或被暂扣、 撤销、吊销 和注销,安 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交回;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 可证有效期内采矿可证到期失效 的,应当在采矿可证到期前 15 日内 向原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并交回安全生产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 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 撤销、吊销和注销后 5 日内向原安全生 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 全生产可证正本和副本。”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 矿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可证 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 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向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可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证照变更; 对比查验 工商营业 执照和许 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 令修订)第 二十一条。 4)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变更;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向原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安全生产可证:(一)变更单 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 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 要变更安全生产可证的情形,未按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 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照真实 合法。 查 验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条例》第 十三条。 5)非法取 得、转让、 冒 用 或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第十三 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 全生产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安全生产可证的,依照本条 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 四十六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9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一、 总 则 1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充分提高现有设备合 理使用效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可证 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160--200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 本管理细则适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设公司所辖区域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管理 的项目。本细则所称大型机械设备,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 升机。 3 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有条件的经营部也应该配备机械设备专 职管理员,对其所属设备进行专业管理,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必须持有有效设备管理员证。 二、 设备购置与租赁 1、 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应选择质量可靠、信誉良好、服务到位并具备相 应资质的大型生产厂家。 2、 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设备较新,符合公 司要求的租赁公司。 3、 公司每年将对设备的采购、租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审,对产品质量不稳定、服务水平低等 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合作单位将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禁止合作。 4、 严禁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1)、租赁设备:使用年限超过 5 年的施工电梯,使用年限超过 7 年的塔吊; 2)、自有设备: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的 QTZ80 (含 QTZ80 ) 以下塔吊;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的 QTZ125(含 QTZ125)以上的塔吊,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施工升降机; 3)高度超过 60m 的建筑,严禁使用 QTZ40(含 QTZ40)以下塔吊; 4)、高度超过 30m 的建筑,严禁使用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 5)、严禁购买天轮对重式施工升降机。 严禁租赁南海聚龙、南海业豪、南海高达品牌的塔吊。 三、 管理职责 1、区域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部及区域公司直接管辖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监 督检查其项目机械设备管理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大型机械设备合作方进行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4.5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6 号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 6 月 8 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 2 月 16 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 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未取 得安全生产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可证外,其所属矿(井、 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 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 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 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 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 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 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4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7爆破工程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907

爆破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907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 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可证》,方准使用。 三、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四、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五、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 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 发给《爆炸物品储存可证》,方准储存。 六、爆破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 通告内容应包括: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2.爆破地点、起爆 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七、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起爆前 30 分钟,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 八、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 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 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九、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 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十、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1.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3. 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5.危险区边 界未设警戒的;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9. 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十一、从临时存放点往工地人力徒步运送爆炸材料,总重量不得超过 1 箱(24kg)。炸药、雷管、导火索严 禁一人同时携带。 十二、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投掷;在搬动时,禁止肩扛,拖拉与滚动。 十三、存放爆炸材料的临时存放点,应保持地面平整、干燥,并能防止雨侵入。禁止在草房及其他易燃材 料修建的房屋内存放爆炸材料。 十四、禁止将雷管与炸药同时存放在一个临时存放点。 十五、危爆物品临时存放点配备灭火器,铁锹,防火砂等消防器材。 十六、爆炸材料仓库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保管、验收、发放、统计、消防及保安等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十七、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5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2017 年)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第一次修正,2017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 产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 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 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 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 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 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7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2、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合同

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总包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安装单位): 为了使该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和体现对该项目的严肃性,经共事双方多次商定,并 一致通过,确定本合同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名称 第二条、施工地点 第三条、机械设备的名称及数量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安装高度: 。 第四条、机械设备安装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甲方要求 1、设备租赁前甲方将设备租赁资质、设备制造可证、设备合格证、产权登记证明、设备使 用说明书、等原件送中天集团第七建设公司工程管理处核查,审查合格后签订合同,并保留复印 件加盖租赁部红章,留项目部作安全技术档 2、乙方负责对机械安装方案进行专项编制。 3、乙方负责收集设备安装资料对设备安装前告知报验等工作。 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甲方项目部管理,遵守制度,听从甲方技术、安全人员指导。 5、施工人员食宿自理。 第六条、付款方式 机械设备安装合同总价(不包括设备顶升加节) 元(大写) 整 。 1、机械设备初次安装完毕付 元(大写) 整 2、初次安装完毕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余款 甲方 天付清。 3、附墙安装每道 元,顶升加节 节/元。 4、机械设备顶升一次付 元,(大写) 整。余款乙方在附墙安装、顶 升加节到设备安装总高度顶升安装完毕于 天付清。 第七条、乙方要求 1、甲方必须把经检验合格完整的设备交给乙方安装; 2、设备的每一次安装、顶升加节、附墙安装、甲、乙双方全员必须到场监督; 3、设备安装结束,验收费用由 方支付; 4、设备总高度为 m,暂定升至 m。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条例严格执行本合同条款,违约方应按“合同法” 的有关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2、甲乙双方无违约,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 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应按甲方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期完成施工项目,逾期每天按累计 数进行对“合同总价”的 % 罚款处理。 4、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施工项目的规定工程量后,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解款方法按时支付乙方, 逾期每天按应支付 % 违约金。 第九条: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操作、安装、拆卸及维修和机械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掌握正确的技术性能进 行安装拆卸,确保安全生产。 2、因甲方塔吊质量引起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3、如因乙方安装拆卸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甲乙双方签订安全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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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可证条例

1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已经 200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将《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程序和安全 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可证, 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 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 原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可证有 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 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可证颁发 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 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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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2、管理制度、措施

管理制度、措施 1、---------------------------------------------------------------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2、---------------------------------------------------------------------------防火消防安全制度 3、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4、 ----------------------------------------------------------------------------------------门 卫 制 度 5、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6、-------------------------------------------------------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措施 7、-------------------------------------------------------------------------------不扰民施工措 施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广大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职工的施工安全与健 康,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 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 二、凡在本公司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 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和项目部将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免费提供发放劳保用品,更换已损坏 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保用品,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劳保用品将以实物形式进行发放。 五、项目部应建立完善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 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应到工程完全 竣工后。以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安全帽由公司进行统一集中采购,安全带及其他劳保用品等由项目部自 行采购,所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安全帽》(GB2188)、《安全带》(GB6095) 及其他劳保用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的劳保用品。 七、项目部应当按照劳保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项目部有关部门、人员 的采购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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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可证条例(2014年)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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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 17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已经 2004 年 10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可证)。未取得经营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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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国务院591号令(危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3月2日签发的命令。 第 591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 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 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 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 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 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 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 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 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 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 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可证、危险 化学品安全使用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可证、剧毒化 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 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 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 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 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 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 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 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 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 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 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5 KB 时间:2026-02-0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6 号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 6 月 8 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 2 月 16 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 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未取 得安全生产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可证外,其所属矿(井、 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 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 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 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 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 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 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5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年) (2006 年 3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 4 月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 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 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 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 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 (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 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经营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 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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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14.新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共600页,不用打印,保留电子文档备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汇编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120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142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2014 年) ...............................................142 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14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51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16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168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17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18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18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90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9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20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 .............................................209 防汛条例(2011 年) .........................................................22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年) .......................................226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 ...................................................22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年) ...........................................231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233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33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2015 年) .............................236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3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45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 年) .....................24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55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 年) .............................................26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 年) ..........................268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71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 年)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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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I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汇编 二○一七年六月 II 《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23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3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40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50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5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6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7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75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85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91 信 访 条 例.....................................................................................................................................................299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06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31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1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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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2020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编号 生效日期 颁布部门 获取渠 道 识别日期 适用部门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2004年3月14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9号 2015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28号 1995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57号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 主席令第52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 主席令第72号 2003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主席令第42号 2006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 主席令第69号 2007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主席令第10号 2009年2月28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29 号 2019/4/23修正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 主席令第60号 2007年6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73号 2013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主席令(七届 第11号) 1989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主席令第87号 2008年6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 主席令第31号 2016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 治法防治法 主席令(八届 第77号) 1997年3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 31 号 2005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 77 号 2008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主席令第 74 号 2002年10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主席令第28号 1986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主席令第47号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生产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3月16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财务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第16号 1999年10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 主席令第4号 2014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生产部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汇总) 一、国家法律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编号 生效日期 颁布部门 获取渠 道 识别日期 适用部门 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 号 1988年9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284号 2000年3月20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3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 302号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4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 规定 国务院令第34 号 1989年3月29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 364号 2002年12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号 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7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号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8 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办 (2008)22号 2009年9月5日 国务院安委 办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9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号 2004年12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0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 2011〕26号 2011年6月20日 国务院安委 会公司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1 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440号 2005年9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 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5号 2008年9月18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号 2009年5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5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号 2011年1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号 2011年12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7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 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09 〕43号 2009年5月24日 国务院办公 厅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8 国务院安委会公司关于进一 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 〕26号 2009年9月14日 国务院办公 厅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 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7号 2010年2月6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生产部 2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23号 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1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 ”活动的通知 安委办〔2011 〕6号 2011年3月9日 国务院安委 会公司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2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 4号 2011年5月3日 国务院安委 会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708号 2019年4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编号 生效日期 颁布部门 获取渠 道 识别日期 适用部门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36号 2011年2月1日 国家安监总 局令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适用规则(试行) 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31号 2010年10月1日 国家安监总 局令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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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 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总理  温家宝 2011.3.2 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 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 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 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 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 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 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 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 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 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 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 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 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 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3 KB 时间:2026-02-24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可证)。未取得经营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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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doc6)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关于印发《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05]6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建设系统 今年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我部于 1 月 19 日召开了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传达学习了 黄菊副总理在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 神,研究部署了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本地 区、本行业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05 年,我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建设领 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夯实安全工作基础,提高从业人员安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全素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 强源头管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推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 好转。   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遏制建设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 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3%。   2005 年,建设部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四个 方面的工作要点是:   一、完善安全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加快制定、修改配套规章制度:争取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 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的基 础上,制订部门规章《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组织起草《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依法加大燃气监管力度;争取通过颁布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落实运营安全责任, 保证公交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争取在《物权法》中明确有关主体责任,提升房屋使用安 全管理的法律层次;会同财政部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保障住房的维修和 正常使用;积极开展制订《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重大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尤其是要追究工程项目部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 经理的责任。要统计各地根据两个条例安全执法的情况,并结合各地安全生产指标控制 情况,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实行安全生产可证制度,加大对市场准入的安全管理力度,切实履行政府对 企业安全监管职责。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可证的日常管理、处罚等制度,坚决将不具 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出建筑市场,取消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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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试题题库-安全管理知识题库--法律法规篇

- 1 - 十四、法律法规篇 (一)法律法规之建设单位篇 单选题 1107、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C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A.口头 B.口头或书面 C.书面 D.其他形式的 1108、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 C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A.总承包单位 B.分包单位 C.建设单位 D.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09、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A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 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供电等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A.建设单位 B.规划部门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1110、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A )内,向 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30 日 B.45 日 C.60 日 D.90 日 1111、建设单位在编制(D )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 A.工程预算 B.工程估算 C.工程决算 D.工程概算 111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 A)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A.施工可证 B.开工令 C.建设用地可证 D.验收可证 111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 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A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建设行政 B.规划行政 C.安全生产监督 D.质量监督 1114、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 - 2 -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C )。 A.撤销施工可证 B.责令拆除该建设工程 C.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D.责令该建设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 1115、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 案的,( A ),给予警告。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停止施工 C.约谈告诫 D.暂扣施工可证 111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C )日 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20 B.10 C.15 D.28 1117、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D )。 A.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B.处以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1118、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D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0、30 B.20、30 C.10、50 D.20、50 1119、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C )。 A.负连带责任 B.负相关责任 C.负总责 D.不负责 1120、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履行(A )的 手续。 A.核验施工可证 B. 核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C. 查验税务登记证 D. 查验营业执照 1121、( B )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 责。 - 3 - A. 监理工程师 B. 项目负责人 C. 建设单位代表 D.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1122、( B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 单位安全部门 B. 单位工会 C. 单位技术部门 D. 单位主要负责人 判断题 1123、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 1124、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施工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 ) 1125、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 ) 1126、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 设单位的监督。( × ) 1127、满足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建筑物,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窗下 墙和填充墙等非承重结构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 × ) 1128、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 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 ) 1129、具备丙级资质的某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承担工程造价 1500 万元的地基与基础 工程。( × ) 1130、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隐患事故。( √ ) 1131、某工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以工会不具备资格为由予以拒绝其参 加事故调查。( ×) 问答题 1132、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报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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